简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要求》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要求》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不作如下改动: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改动为:“公司不得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人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拆分; “(三)将股份用作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拆分、并存决议持异议,拒绝公司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作切换上市公司发售的可切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确保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许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并购本公司股份后,归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该自并购之日起十日内吊销;归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该在六个月内出让或者吊销;归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人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多达本公司已发售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该在三年内出让或者吊销。
“上市公司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遵守信息透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该通过公开发表的集中于交易方式展开。“公司不得拒绝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改动,新的发布。
二、对公司法有关资本制度的规定展开改动完备,彰显公司更加多自主权,不利于增进完备公司管理、推展资本市场平稳身体健康发展。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该完备设施规定,坚决公开发表、公平、公正的原则,敦促实行股份买入的上市公司确保债务遵守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严苛公安部门内幕交易、操控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防止市场风险,贯彻确保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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