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成婚彩礼的习俗从封建社会沿袭到现在。但近年来预示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升,彩礼也在大大提升。随之而来的彩礼纠纷也不少,彩礼否要归还,如何归还是司法实践中最少见的问题。
彩礼该不该还?法院裁决否合理?且看本期案例。原告诉他称之为:原告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结识并奠定爱情关系。
同年2月,原告到被告家与被告父母见面,商量双方的结婚事宜,原告向被告亲友送来见面红包及礼品若干。2016年3月,原被告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原告给被告彩礼106088元,酒礼8088元,太婆礼2888元,小金条2个,金手镯1个,金戒指1个。
双方举办结婚仪式后联合在原告家生活五个多月,后因双方感情相左而未登记成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财物,被告皆拒绝接受交还,原告为确保自身合法权益,拒绝被告依法归还原告上述彩礼及物品,总计146681元。被告坚称:被告只接到原告彩礼100088元。爱情及婚约期间,双方皆公开发表以已婚夫妻的名义联合生活,期间拍电影婚纱等各种生活费用皆由被告缴纳,因此被告并没实际提供彩礼。
后被告分娩,被告家人多次劝说原告结婚登记,但原告以各种借口拒绝接受办理,并中止双方家庭商量好的月婚礼。被告被迫自行到医院展开人工流产手术。
此后原告对被告不理不睬,实行冷暴力,自此恋情。原告家庭为索回所谓的彩礼,趁被告父亲醉酒后去找人套话并录音。
现双方没能注册成婚因原告而起,按照农村习俗,一方无故中止婚约,无权拒绝归还彩礼。且所拒绝接受的彩礼已用作双方联合生活,法院若裁决归还对被告显著不公,也有可能助长今后男性以结婚名为玩弄女性。因此,彩礼需要归还,且项链、戒指、手镯皆归属于赠予非属彩礼,不不应归还。
【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指出,原、被告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因故没能办理注册成婚申请,现原告拒绝归还彩礼,合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的规定,融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告保险费被告彩礼及礼品的事实清楚,可以证实。在明确确认彩礼归还的数额问题上,法院综合考量当地风俗习惯、被告实际支出及双方早已再次发生的一些事实,亦须确认由被告归还原告彩礼60%。原、被告皆上告,明确提出裁决。
二审法院指出,原判事实基本确切,适用法律准确。上诉双方裁决,维持原判。【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未婚同居的彩礼否应该归还,该如何归还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令借婚姻索要财物。保险费彩礼归属于以成婚为目的的赠予不道德。因此,如果成婚的目的无法超过,保险费彩礼的一方有权拒绝另一方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催促归还按照习俗保险费彩礼的,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反对。”关于“双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特指“双方既未办理成婚申请,也并未在一起联合生活”的情形,而并不包括“虽然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早已实际长年联合生活”的情形,即本案中的实际情形。因此,关于应该归还的彩礼金额,应该融合同居时间持久、否生育子女、罪过程度等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考虑。
本案中,原告按照习俗保险费被告彩礼数额较大,关于彩礼归还的金额,原告向被告保险费彩礼是不争的事实,但被告为双方的婚事已缴纳一定的费用,亦合乎常理。且被告与原告之间有数过联合生活之事实,同居生活期间被告分娩并流产,对被告的身体和精神有一定的影响。
因此,法院融合本案实际情况,顾及双方利益,使用酌定归还彩礼的裁决形式,公平合理,适用法律准确,并无不当。司法实践中,未婚同居彩礼纠纷大多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展开处置,但在处置时应与全然议定婚约前进婚的这类纠纷有所区别。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结婚仪式但没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归属于同居关系,本不应可自行协商中止。
婚约虽是男女双方议定,但在婚约议定过程中,彩礼的保险费和拒绝接受某种程度牵涉到男女双方,而且牵涉到双方的家庭成员,双方及家庭因此彩礼纠纷成讼,如果法院几乎依上述规定判女方全部归还,既不合乎心地善良风俗、人情世故,也有利于双方利益均衡。因此,裁决应该合乎情理法,顾及公平和双方实际情况,做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要求彩礼否归还时,应以行贿彩礼一方应该归还。
同时在考虑到归还数额多少时,应该综合考虑到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皆有影响,且双方已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仪式,获得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接纳,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联合生活,不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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